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意见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20 浏览:0
导读:核心内容: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5年3月15日前通过正确的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有关领域出版管理工作,减少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核心内容: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在2015年3月15日前通过正确的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制定该办法的目的是为规范有关领域出版管理工作,减少行政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备案行为,加强出版物进口管理,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出版物进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是指在境外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数字文献数据库等。

  本办法所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指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设立的从事出版物进口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

  第四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要求,在进口出版物前将拟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材料报送至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图书目录备案时需提交以下信息:

  图书名称;

  出版机构;

  进口国家;

  作者;

  国际标准出版代码;

  语种;

  数量;

  类别;

  进口口岸等信息。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省级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报送完备的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审读和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持通关函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对未取得通关函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海关不予办理相关出版物的进口手续。发现有禁止进口的或暂缓进口的出版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并通报海关。对通报禁止进口或者暂缓进口的出版物,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海关不予放行。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