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流程】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十四日
永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主要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其它依法依规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货物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供气、热力、园林绿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中央、省、市属单位和冷水滩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
对零陵区城市规划区内区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按县级管理权限由零陵区建设局负责实施。
第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个工作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机构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备案:
招标申请表;
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证明;
工程预算书;
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已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
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
第七条采用公开方式招标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在国家或者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八条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不合理要求。
第九条对需要划分标段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段,按照设计施工图的内容进行发包,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紧密相联、不能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条招标人不得将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肢解后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和附属工程,其造价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采用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合同价;采用其它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和投标报价上限值。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而以其他书面通知方式载明的,视为已对招标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或中标人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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