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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投标截止后是否还能再收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21 浏览:0
导读: 宣布投标截止后是否还能再收标 在一次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经过资格审核,有六家施工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并如期购买了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其中五家投标人按时到达开标现场并进行了登记,当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

宣布投标截止后是否还能再收标

在一次建设工程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经过资格审核,有六家施工单位符合资质要求并如期购买了招标文件。到投标截止日,其中五家投标人按时到达开标现场并进行了登记,当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已到不再接受新的标书时,匆匆赶到的第六家投标人却声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北京时间,而北京时间还差一分钟才到投标截止时间,于是引发现场争执和混乱。

现场监督的当地建设局和监察局的工作人员商议后提议,先征求其他五家投标人的意见,出人意料的是五家投标人均同意接受第六家投标人的投标,于是五家投标人均出具了“同意接受第六家投标人的投标,且不投诉”的书面承诺,当时在场的监察局和建设局的工作人员也出具了相应的书面证明。最后,招标代理机构在各方签订承诺的前提下同意迟到的一家参加最后投标。于是开标、中标、签约、履约一切按正常程序运作,尽管其余同意延迟时间的五家为自己的承诺付出了未能中标的代价,但均信守了承诺,谁也没有对这次违规操作进行投诉。

可令人意外的是,开标结束约两月后,组织招投标的招标代理机构突然接到了当地建设局的处罚通知,由于在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被处罚款,金额15000万元,并建议将招标代理机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被罚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服,被迫走上行政复议和诉讼之路,但最终以其败诉和不得不承受更重处罚而结案。

这个招标代理机构的教训在业界是深刻的,颇发人深省,记者就此采访了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专家,请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谈一谈自己在这方面的经验和建议。

一切应该以法律为准绳

有关专家认为,首先,就这个案例来看,招标代理机构作为主持招投标活动的主体,其具体操作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应当”从法理上表明这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遗憾的是,当时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坚持遵循法律的原则,而是选择了征求其他当事各方及监督部门的意见,因此最终落得自吞苦果。

另外,市场经济的规律就是谁消费谁买单,法律处罚的对象也只能是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实施了违法行为的主体。尽管当时在场的各方当事人均在承诺上签了字,但招标代理机构应该明白自己在招标过程中所处的主导地位,最终是否接受迟到标书的权力握在自己手里,有关法律约束的对象只是自己,违反了法律规定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也只能是自己。七部委令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所以尽管建设局在两月后才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做出处罚,但这种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中介如何行使权力 维护权利

据有关专家介绍,由于客观原因,不可能所有的计时工具一同指向同一时点。这就提出投标截止时间如何确定的问题,目前,招投标业共同默认的行规是投标截止的时间由招标代理机构掌握和决定。

因此招标代理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便更充分地行使权力。譬如,在招标文件中对于时间依据做适当提示;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及时比照标准时间核对自己的计时工具;在招标会现场,主持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事先强调以及电话催促投标人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加强时间观念。

这样,当工作人员以自己的计时工具为依据宣布时间截止时,不但招标代理机构行使职责时理直气壮,即使因迟到而被拒接标书的当事人也能心服口服,因为是他自己主动放弃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同时,有关专家也就此表达了自己的忧虑:即行政权力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时过于强势,往往将“监督”变异为“干涉”,到底如何规范监督部门的工作,维护其他各方当事人权利,法律没有更细化的规定,实践中也很难。

在这个案例中,本来各方协议上就有建设局和监察局工作人员的签字,由于行政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代表的是所任职的行政机关,所以,当时建设局就已经违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他不但没有依法制止不合法行为的发生,反而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助了一臂之力。事后让招标代理机构为自己的不守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纵然于法有据,但于理不妥,难以服众。

因为如果招标代理机构在这个案例中是“主犯”,那么其余的三家无疑是“从犯”,主犯已经依法受到经济上的严惩,投标人一方的从犯也不经意间为此付出了代价,可负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为什么就轻而易举地脱了干系这样的“依法处罚”又怎能培养和加强社会公众对法律和行政部门的信任和尊重

亡羊补牢 为时不晚

有关专家认为,虽然政府采购目前质疑和投诉不断,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但牺牲和教训换来的应该是迈向成熟的思索和行动,现在亟需解决的问题应该是:加强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解释,以使其具体规定更加细化,弥补法律应用过程中出现的漏洞;汇编有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效力相同的法规令出多门,具体应用时让人无所适从;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关义务的同时,应该明确其可以享受的权利,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应该行使权力的保护;理顺和矫正政府采购中各监督机关的职责,主要应该防止行政滥权,杜绝变“监督”为“具体执行”;严厉查处公务人员在中介机构的兼职和挂职行为,法律中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应该在政府采购中加以借鉴和应用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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