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房,应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由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收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一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另一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分别按照“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同时,按照缴纳营业税税额分别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和教育费附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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