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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26 浏览:0
导读: 建筑业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1、法律规定的漏洞 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明令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

建筑业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1、法律规定的漏洞

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明令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同时,2000年1月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005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这些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背。但是《司法解释》第二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的解释是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出发点,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应按照有效结算。该司法解释所述“借用资质施工”与“挂靠经营”可以理解为同一内涵。这无疑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即使法院判定被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就可以向建设方主张工程价款结算。这无疑是在助长挂靠经营的形成。

2、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些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也反映了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综合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由此看来,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非常严格。这一方面重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另一方面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牢牢排除在建筑市场外,无法依靠自己进入招投标承揽工程。这些无疑是国家从政策法规方面导致建筑业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3、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根据测算,单位工程总造价扣除直接成本约有20%的利润,挂靠人扣除一般为6.41%的管理费和税金,也有约13.59%的利润空间,当然不排除挂靠人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的因素,那挂靠人利润就更大;再者,挂靠人不用自己通过申请并经审批获得资质等而节省了资质审批成本。而被挂靠者获取3%的管理费纯利润和工程施工业绩,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样挂靠双方在“利益、双赢”的诱惑下,挂靠经营难免产生。

此外,被挂靠人是符合建设项目资质方面要求的,具备相应等级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的,并且经过合法注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却很难依靠自己的实力承揽上工程,即使参与投标或许只是陪标,中标率几乎为零;而社会上一些个体户、包工头、无资质的施工人或低资质的施工人却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或与建设方的特殊关系掌握招标或议标信息,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如此看来,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形成某种合作关系或达成某种合作协议,挂靠人就能利用被挂靠人的资金、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业绩等资力,被挂靠人就能利用挂靠人的社会人脉关系,出借自己的资质,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参与投标并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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