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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是否以“为第三人所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28 浏览:0
导读: 【致人损害的赔偿】侵害名誉权是否以“为第三人所知”为要件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道德品质、才能或信誉等方面的评价。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损害表现就是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认为,损害他

【致人损害的赔偿】侵害名誉权是否以“为第三人所知”为要件

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的道德品质、才能或信誉等方面的评价。侵害名誉权的一个损害表现就是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一般认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只有传播出去,为第三人所知,才会影响人们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受害人名誉的实际损害。所以,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只有为受害人以外的人知悉时,才构成侵害名誉权。否则,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下面按侵害名誉权的方式详细进行分析。

以侮辱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侮辱包括暴力侮辱、口头侮辱和书面侮辱三种形式。侮辱行为可以在无他人在场时针对受害人进行。例如,在无第三人在场时,行为人强行撕破妇女的衣服或强行与妇女接吻;或者行为人在无他人在场时辱骂某妇女为“*妇”、“*子”;或者行为人通过书信方式辱骂受害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被侮辱者精神上产生了愤怒、悲伤、沮丧等不良情绪,蒙受精神折磨,但由于此侮辱行为只有他们两人知晓,别人对受害人的评价并没有降低,即没有损害受害人的名誉。所以,侮辱他人而不为第三人所知的,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并不意味着不构成侵权。例如,在无他人在场时强行撕破某妇女的衣服,行为人仍侵害了该妇女的身体权和财产权。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侮辱他人的行为并不为第三人知悉,但后来因受害人自己的过错致使该侮辱行为被他人知悉,从而损害了受害人名誉的,行为人的侮辱行为也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国在为此时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如果受害人不公开,则不会产生这种损害。例如,甲寄信给乙,在信中恶毒地辱骂了乙,乙在看信后将信件在其同事间传播,致使他人知悉了该事件,并因此影响了人们对乙的评价。甲的行为并没有侵害乙的名誉权,乙的名誉受到贬损的损害后果是乙自己造成的,应该由乙自己承担这一损害后果。

以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的情形。所谓诽谤,是指捏造虚假的事实并进行散布,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一般说来,诽谤都是公开的,具有向受害人以外的人散布的特点。所以,以诽谤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无需考虑是否以“为第三人所知悉”为要件。

陈述他人的事实而损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这种情形一般也具有公开散布的特点,须以“为第三人所知”为条件。单独向受害人陈述受害人的事实既无意义,也根本谈不上侵害其名誉权。

另外要指出的是,“第三人知悉”中的第三人指行为人和受害人以外的所有人,而且也没有人数的限制,就是仅一个第三人知悉,也可能损害受害人的名誉。

10、侵害名誉权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 120 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赔礼道歉。

停止侵害。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例如,如果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的书籍正在发行,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作出裁定停止侵害人的书籍发行,并销毁该书籍。

恢复名誉。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由于不法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他人名誉,所以不法行为人应负责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只有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彻底消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根源。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例如,在一家省级报刊上发表失实文章损害他人名誉,就应该同样在该省级报刊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正和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赔偿损失。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例如,不法行为人散布某公民作风不正派,道德败坏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公民名誉严重受损,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该公民就蒙受了因丧失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的损失。财产损失可以是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损失。精神损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

赔礼道歉。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局面道歉形式。

以上几种责任形式可以并用。例如不法行为人在承担停止侵害的责任后,还可以要求其承担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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