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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2-06 浏览:0
导读: 【指定分包商】谈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1.概述 1.1 概念 指定分包在我国一般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把部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商】谈业主对指定分包的管理

1.概述

1.1 概念

指定分包在我国一般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把部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但是这些分包商并不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指定分包现象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尤为普遍。本文以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为例谈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和看法。

1.2工程概况

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建筑面积24288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建筑为欧式风格,结构为框-剪结构,水、电、暖、智能化各专业齐全,是一幢现代化的办公楼。该工程中的土建、水电、通讯智能化的布线、消防通风工程的布管等建安工程发包给了土建总承包单位。消防设备、电梯设备以及通风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修、钢网架结构的设计施工等项目由业主指定分包。

2. 标段划分

2.1 划分原则

由于大型综合工程中往往有很多个标段,所以对各标段承包界面的划分要清晰是首要的原则。若各标段承包界面划分不清,不但会出现各承包商之间的扯皮现象,而且不利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投资的控制。在该工程中由于前期招标文件对部分标段的承包界面划分不清,结果出现了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预算来反推承包范围的被动现象。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混淆的工作内容,必要时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2 划分依据

指定分包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几类:

1)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于一些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土建总包单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需要专业化的公司来施工。业主可将此类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或者议标选定指定分包商。这一类项目主要有弱电智能化专业,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外墙装饰中干挂石材幕墙的设计与施工等。

2)直接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建筑风格和形象、建筑品质和水准的项目。例如建筑施工图中,设计单位一般只做出简单的装饰设计,即通常所说的建筑专业上的装修,而二次装修即高级精装修则需业主选择有设计资质的装饰公司在原设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室内造型、照明、墙体吸声等。通常情况下,二次装修的施工和设计由同一家装饰公司完成,故业主可将此类项目指定分包。

3)设备采购往往有业主直接招标,选定设备供应商,通常情况下业主往往要求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施工安装和调试。因此,这类项目业主可以指定分包,如电梯系统、空调系统和电气设备等。

3. 施工招标

3.1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因为客观条件的限制,往往在工程实践中不可能等所有标段都定标后再开工建设,而是在土建总承包单位确定后即进入工程施工的实施阶段,为此,业主应采取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方法,分期分批进行招标。

3.2 分包商应尽早介入

在指定分包的招标时要考虑到施工工序的前后制约关系以及多工种的立体交叉施工情况,宜及早选定指定分包商并促使该分包商尽快介入。如外墙装饰的干挂石材幕墙标段中,在进行地下工程的施工时或者更早时候,就应该选定该标段分包商,由分包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做出建筑方案效果图。方案确定后再做出施工设计,并与土建总承包单位配合进行埋件的预埋。

4. 合同订立的模式

在对指定分包的合同订立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4.1 FIDIC条款意义上的模式

业主通过招标或议标选定指定分包商后,由总包单位与该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商对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由总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进行协调和管理,该分包标段的工程款的支付是通过总通包商支付的。这是真正的FIDIC条款意义上的指定分包商。在这种模式中业主只有分包商的选定权,总包单位对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方式同总包单位自己选定的分包商。这种模式有利于总包单位统一协调管理。

虽然指定分包商在工程款的支付上较普通的分包商更有保证,但是由于在我国法律还不完善,建筑市场还不很规范,指定分包商往往更愿意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这样业主也可以得到较低的报价,这就变成了独立承包的模式。所以,在我国目前这种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的模式比较少。

4.2 设备安装分包模式

业主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后,与分包商签订设备材料供应合同,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商签订施工安装合同。在这种模式中,实际上存在着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的两个合同:业主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设备供货合同,总承包商与设备供应商之间的施工安装合同。这样模式既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和质量,又有利于总包单位对分包商的统一管理。这种模式适于设备安装工程。如在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工程中暖通专业中的布管等安装工程随土建工程发包给了土建总承包单位,空调系统标段的分包就可采用这一种模式,业主选定设备供应商后由分包商与总包单位签订施工安装合同,由总包单位直接对安装工程的质量负责,实现“交钥匙”工程。

4.3 独立承包模式

在工程实践中最常见的模式是,业主通过招标后,直接与分包商签订单项工程指定分包合同,该分包商直接对业主负责。工程款的支付由业主直接支付给该分包商。但这种模式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指定分包形式,这种形式实际上是独立承包的形式,该分包商实际上是独立承包商。这种模式有利于业主控制投资而且有利于保证该标段设备材料的质量和品质。但是由于该承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业主要在各承包商之间做大量的协调工作。在工程实践中,可以在工程前期的招标文件中,或在工程施工中加以规定,使总承包商与独立承包商之间签订一项合同或协议,使独立承包商在质量、工期、安全、消防和成品保护等方面接受总包单位统一现场管理与协调。

以上所述是我们在工程实践中的一些经验和看法,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订立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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