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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质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2-11 浏览:0
导读: 【反担保质押合同】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反质字 号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

【反担保质押合同】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反担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反质字 号

质权人(以下简称甲方):XX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出质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

1.甲方为 在 银行的借款向该银行提供信用担保;

2.乙方同意就甲方提供的上述担保以质押的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担保。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其后的含义:

借款人:指 (填向银行借款的企业或自然人名称);

贷款人:指 (填贷款银行名称);

《委托担保合同》指借款人与甲方签订的 号《委托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指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号《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指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 号《借款合同》。主要要素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借款金额: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款利率:年 %(月 ‰);借款用途: ;

通知:指书面方式的通知;

同意:指书面方式的同意;

告知:指书面方式的告知。

第二条 反担保质押物包括以下内容:

1、质物名称:

2、质物数量:

3、质物质量:

4、质物规格型号:

5、质物使用状况:

6、质物权利凭证:

7、质物登记备案情况:

8、质物的价值:

9、质押率:

10、质押额:

11、其他情况:

第三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3.1 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为 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之约定为准。

3.2 甲方依据委托担保合同向借款人收取的担保费用(包括担保费、滞纳金、逾期保费、其它费用),具体金额以委托担保合同之约定为准。

第四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质押反担保的范围为:

4.1《保证合同》项下甲方的保证债务,即:甲方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所代借款人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4.2《委托担保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担保费、违约金及其他损失赔偿金;

4.3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借款人追偿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4.4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质押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审计费、评估费等。

第五条 质物、权利凭证的移交与返还

4.1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将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质物移交给甲方,并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双方就移交的质物列明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4.2需要交付权利凭证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将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相关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4.3需要办理出质登记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的3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或其他法定出质手续,相关登记证明文件正本由甲方保管。

4.4以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债券以及其他需背书转让的权利凭证出质的,应当背书记载“质押”字样。1

4.5本合同所担保欠款全部清偿,乙方的担保责任解除后,甲方将质物返还给乙方。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甲方出具同意注销质押登记的书面证明文件,乙方凭该证明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条 乙方声明与承诺

6.1乙方清楚地知道借款人的经营范围、资信情况、财务和财产状况及本次借款的实际使用用途等情况;

6.2乙方对本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所有条款已全部通晓、理解并接受;

6.3为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乙方已履行完一切乙方所必须的授权、同意、批准程序;

6.4乙方在反担保责任解除前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6.5乙方是质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乙方的所有权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争议和法律纠纷;

6.6质物未设置其他任何担保权利;

6.7质物可以流通或者转让;

6.8质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第七条 乙方义务

7.1反担保质押财产为共有的,乙方须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将该财产用于本合同项下质押的书面材料;

7.2如质押财产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乙方应自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并有义务告知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机关该财产已设置质押反担保的事实;

7.3当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借款人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其他有效资产进行质押或抵押,直至足以担保借款人履行债务时为止;

7.4乙方负责办理质押物的评估、鉴定、保险、等事宜,甲方予以配合。

7.5保险

7.5.1乙方应甲方的要求,应当办理质押物保险,保险单必须注明甲方是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上不得附有损害甲方权益的限制性规定。如已办理质押物保险,则应将第一受益人变更为甲方。投保总价值不得少于质押财产价值。首期保险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二个月;

7.5.2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履行《借款合同》及《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债务,乙方应及时办理续保手续,如乙方未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甲方有权作为第一受益人办理续保手续,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7.5.3质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甲方保管;

7.5.4乙方反担保责任解除前,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7.5.5质押期间,质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反担保质押财产,存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反担保质押期间乙方不得动用,甲方从赔偿金中扣收乙方应付款项后的余额,返还给其他受益人;

7.5.6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增加相应的抵押物、质押物或重新提供抵押物、质押物,也应按照本条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

7.6承担费用和风险

7.6.1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保管、评估、鉴定、保险、登记、备案、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7.6.2如乙方未按前条约定费用收款方的要求付清其应支付的款项,致使甲方垫付款项的,乙方应予偿还。从甲方实际垫付款项之日起,甲方有权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7.6.3乙方承担非因甲方保管原因发生的质物毁损、灭失风险。

7.7通知义务

7.7.1出现下列事件之日起3日内,乙方须通知甲方:

A、乙方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

B、任何第三方就质押财产向乙方主张权利;

7.7.2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乙方须提前3 0日通知甲方,并如实提交有关资料。经甲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之后,乙方才能付诸实施:

A、乙方减少注册资金;

B、乙方发生破产、清算、合并、分立、改制、并购、隶属关系变更。

7.8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甲方实现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

第八条 甲方义务

甲方保管的质押财产非因甲方原因出现毁损、灭失、价值减少、任何第三方对质物主张权利,甲方应自该等事件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乙方。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9.1甲方依《保证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保证债务后,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9.2借款人未履行《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约定的债务,甲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9.3借款人发生清算、破产及其他足以表明借款人丧失付款能力的事件时,甲方有权提前行使质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9.4甲方有权以下列方式行使质权:

9.4.1与乙方协议以质押物折价抵债;

9.4.2拍卖、变卖质押物,并以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9.4.3向法院起诉依法行使质押权;

9.4.4其他行使质权的合法方式。

9.5如甲方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条 合同的有效性

10.1本合同不因《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的解除而解除,不因《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借款人因《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的解除、无效而应承担的债务,乙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10.2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不因乙方发生合并、分立、改制、并购、破产、清算、隶属关系变更等事件而受影响。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一条款,应承担本合同第2条约定的质押物价值的1 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还应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2.1本合同自各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2.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其他

13.1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3.2如乙方名称、 法定住所、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如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等)发生变更,而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其变更前名称、 法定住所、法定代表 人和联系方式对其发出通知,即视为甲方已履行通知义。

13.3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4解决争议的方法

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银川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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