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失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2-24 浏览:0
导读:失效日期:2004-06-30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项所述“使用”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

失效日期:2004-06-30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项所述“使用”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些商业性文件中使用商标,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在业务活动中的口头使用,是否被视为“使用”,应当结合其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判定。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