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期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针对的是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工作的毕业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校毕业生国家分配工作制度已被“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实际取代,故其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另外,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并没有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所以,原国家部委制定的有关见习期制度作为下位法,与上位法《法》相悖,故无法律效力。
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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