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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告夫擅卖离婚房 买主善意取得驳妻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18 浏览:0
导读:夫妻离婚期间,丈夫将双方争议房屋卖予他人,妻子将丈夫和买房上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买房人善意取得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2007年10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徐某离
夫妻离婚期间,丈夫将双方争议房屋卖予他人,妻子将丈夫和买房上告上法庭。近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以买房人善意取得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0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徐某离婚,共同所有的房产归张女士所有,被告徐某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双方争议的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协商后的实际成交价格为250000元。2008年2月1日徐某付清全部房款,并将该房产过户于李书宗名下, 2008年6月二审法院驳回徐某上诉,维持原判。张女士遂将前夫徐某和卖房人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一审判决书尚未生效期间,该房产仍然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登记在一方徐某名下,被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以合理价格购得,且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原告张女士主张受让人李某非善意,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徐某与被告李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应认定合法有效。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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