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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权的主体是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18 浏览:0
导读: 荣誉权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法律咨询:荣誉权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答: 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

荣誉权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获得、保持、利用荣誉并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权利。

法律咨询:荣誉权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答:

荣誉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团体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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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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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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