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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19 浏览:0
导读: 【招标管理】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梅市府办〔2004〕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

【招标管理】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梅市府办〔2004〕14号

各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梅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它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省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办法,建立监督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货物采购、服务、特许经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应招标项目应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发包。梅江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借贷资金的项目。

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一千三百平方米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工程服务。

1、勘察、设计、监理、咨询、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二十五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国有或国有控股项目贷款额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向商业银行贷款的;

4、使用财政性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向社会选择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建设项目。

第十条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应招标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抢险救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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