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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的建议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0 浏览:0
导读: 按照中共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国有企业除国防科工、烟草、银行、电信、铁路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其它所有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制成份从“单一国有”向“国有控股”、“股份”、“混合”、“民营”的多

按照中共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省国有企业除国防科工、烟草、银行、电信、铁路等几个特殊行业外,其它所有国有企业要在三年内,完成所有制成份从“单一国有”向“国有控股”、“股份”、“混合”、“民营”的多种经济成份制的转变,按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的要求,重新组成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实体,简称为“国企改制”工作。通过笔者对我省一些先行“国企改制”的地市,如、、等地区改制情况案例分析来看,地方政府在改制中的指导思想、引导方式、平台搭建、具体布置等方面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从走访、调查和收集到一些案例资料分析,本人认为各地市政府在指导企业改制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不足之处表现为:重视指导改制内容,轻视规范改制程序。

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入国家根本大法。如何把“依法治国”精神贯彻到社会实际生活中,是实现“法治国家”关键所在。按法理学的观点,法的价值追求是公平、公正、秩序和效率的结合。法学届有句有名谚语,叫做“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实体的公正。”可见法治社会不仅重视实体上的公正,也重视程序上的公正。纵观世界法制建设健全的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的国家,程序法和实体法都受到高度重视。由于受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现象比较严重,以致于在执法过程中,不按程序办事,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何从法的制定开始,就体现法的程序上的公正,是各级草拟、制定机构应当思考的问题。目前“改制”方面的法制建设已远远落后实际生活,如何科学规范“改制”方面的行为,已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一些先行“改制”地区,由于“改制” 程序不科学,甚至忽视操作程序的制定,从而引发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发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改制”正常推进,有损于良好的党群关系,有损于政府在老百姓心中公正形象。笔者认为:及时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本人建议:

1 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联合发改委、国资委、经委等部门,组成一个工作小组,对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作一些前期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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