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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交纳的税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1 浏览:0
导读: 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交纳的税费出售方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对于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 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

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交纳的税费

出售方

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对于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 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合 地价款。

另一种情况,对于出售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 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必须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对出售方来 说,可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 用房证明》到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 购买其他地方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方

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情况对应地也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购买业主出售的5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总价大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 用房需缴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

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举例:业主出售经济 适用房原始价格28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30万,高于实 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28万\1.5% = 4200元;印花税,28万x0.05% = 140元。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购房总 价低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缴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及差价部分的 综合地价款10%。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举例:业主出售 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30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28万,低于 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30万x 1.5% = 4500元;印花税,30万x0.05% =150元;综合地价款,(30万-28万)xl0% = 2000元。

另一种情况,购买业主出售的5年以外的经济适用房。这种情况,任何消费 者都可以购买,而且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消费者购买该类房屋需交纳的 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168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举例:业主出售一套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 原始价30万元,现在按目前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50万元出售,则消费者购 买此套房屋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50万xl. 5% =7500元;印花税,50万x 0.05% =250元。

注意:

2006年1月24日,北京市地税局出台了第55号通知(简称《二手 房交税新规》),规定: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如果合同成交 价格低于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 手册》中确定的指导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指导价格作为核定的基数征 收税款。

谨防不法中介陷阱。有的中介公司声称,能为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的客户办理过户手续,采取抵押的办法,将房屋买卖变通为抵押借款,然后行 使抵押权,实现房屋的过户,规避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上市的规定。这种做 法是不可行的,因为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在法律上是限制流通物,其权利转移 受到限制,不仅不能上市交易,也不能设定抵押权,即使该合同由公证机关进 行公证,也不能对抗法律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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