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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几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正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1 浏览:0
导读: 【名誉权】对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几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正确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条

【名誉权】对侵害名誉权案件中几种法律救济方式的正确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该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如何正确适用几种救济方式,司法实践当中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里,笔者对法律规定的几种侵害名誉权的救济方式作出粗浅的分析。

1、停止侵害

当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请求权由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这处请求首先可以直接向加害人提出,以图迅速、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在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得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先行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停止侵害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合并适用。如果侵害尚未造成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停止侵害可以与赔偿损失或者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人格权,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有损受害人名誉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一般而言,这处方式适用于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姓名,肖像等方面的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尤其适用于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史尚宽先生指出:“名誉回复之方法,或令于报纸刊登谢罪广告,或令于法庭当面谢罪,或令提出谢罪文状。其不法由社团被除名者,令其为除名之撤销,或令关系人为撤销之通知,或令于一定场合为撤销公告之回复之方法及范围,依被害人之申请及法院之裁量而定。”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一般说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应当是公开进行的,其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涉及到个案,受害人也不能提出无理的要求。

在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诸于众,达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公告、登报的费用由加害人承担。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可以与赔礼道歉合并适用。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或者精神损害的,该民事责任方式还可以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如果加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该民事责任方式还应当与停止侵害合并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既是对受害人外部名誉受到损害的救济,也是对受害人内部名誉受到损害的救济。

3、赔礼道歉

加害人的行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得请求赔礼道歉。赔礼道歉是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

赔礼道歉的内容须事先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赔礼道歉是否必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呢有人认为应当采取公开方式,但是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赔礼道歉无须以公开进行为必要条件,这是赔礼道歉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人可以以公开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也可以不以公开的方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是否以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方式进行由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当事人的合意来决定。有时不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可能会比公开的方式效果更好,更有利于矛盾的化解。

如果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赔礼道歉应与停止侵害合并适用。此外,赔礼道歉还可以与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合并适用。在诉讼过程中,加害人以赔礼道歉方式承担了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而且为受害人接受、为人民法院认可的,应当将这一情节明确载入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书中。赔礼道歉主要是对受害人内部名誉受到损害的补救,但是如果是以公开方式进行,它就不仅是对受害人内部名誉受到损害的救济,也是对受害人外部名誉受到损害的救济。

4、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害,而以加害人的财产来赔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的一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实践中,多以侵权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赔偿,但是不限于金钱,以某种能为受害人所接受的实物作为赔偿也是可以的。赔偿的数额主要又是由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损失之大小等决定。

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侵权行为人只应赔偿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二是赔偿不仅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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