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侵权行为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1 浏览:0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 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国家侵权为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进行的国家赔偿,具有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如非

【精神损害赔偿】现行《国家赔偿法》对国家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态度

按照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国家侵权为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进行的国家赔偿,具有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形:

对人身自由权的侵害,如非法拘禁,错误判刑等,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年均工资计算,此种计算标准,显然是从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角度出发,赔偿受害人的可得财产利益。对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对身体伤害的赔偿范围是:医疗费、误工收入;对丧失劳动能力者的赔偿范围是: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此处之医疗费、误工收入、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均属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劳动力的赔偿,属可得财产和范围,仍属财产赔偿,只有死亡赔偿金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认为有精神赔偿金的性质,但其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倍为标准,国家数额与对劳动力完全丧失情况下的赔偿标准相同,又具有财产赔偿的特点。侵害财产权的赔偿。对财产权被侵害的赔偿以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为原则,以赔偿损失为例外,是完全的民事财产赔偿方式,不存在任何精神赔偿的因素。另外《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对“造成名誉权、荣誉权收到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作为对非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明确规定。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咨询电话: 13205158217

联系地址: 昆山市长江中路177号新都银座3幢6楼

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