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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监理行业的形势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1 浏览:0
导读: 目前监理行业的形势 1.1 责任不断加大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

目前监理行业的形势

1.1 责任不断加大

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该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施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

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加了安全监理的内容。

从上述法律法规的施行日期顺序可以了解到, 监理工作内容逐步增加, 监理责任逐步加大。有的地方建筑主管部门文件中,将农民工工资发放也纳入监理工作范围.造成了“监理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的局面,但有关法律法规对落实监理工作的手段强调不够。

在当前建筑市场管理中,有一种认识,无论是谁的过错,监理都有份;有一种倾向,只要工程上有问题 ,不管是谁的过错,首先唯监理是问。实际上,监理责任在《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中,已明确规定了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1.2 权利不断缩小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了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实际上,赋予监理的权力未能完全兑现,尤其在①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②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③工程款支付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等权利。致使监理工作难度增加,监理效果降低.但是管理部门对监理的期望没有降低,这便造成了一种反差,认为监理没有恪尽职守,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

1.3 利益不断降低

在市场竞争下, 监理公司越来越多,监理取费不断降低,监理公司利润越来越薄,监理从业人员工资原地踏步,有的不升反降。在建设主体三方中,建设单位从业人员收入明显高于监理从业人员收入,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收入也明显高于监理从业人员收入。如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房地产公司月薪一般在6000~8000元之间,另加各种补贴;在监理公司月薪一般在4000~5000元之间,少有月薪7000元的,没有什么补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月薪一般在6000~8000元之间,另加各种补贴,年终分红等。以一个约20万平方米的楼盘为例,建设单位每平方米的利润约1000~1400元之间;施工单位每平方米的利润约80~100元之间;监理单位每平方米的利润少于1元。建设三方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收入相差太悬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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