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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2 浏览:0
导读: 【不可撤销信用证样本】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 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多样,有的研究者详细罗列了几十种软条款 ,[36]这种罗列是不利于我们对其进行科学的归类;也有的学者从主观态度入手将信用证软条款分为:

【不可撤销信用证样本】关于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

信用证软条款的分类方法有多种多样,有的研究者详细罗列了几十种软条款 ,[36]这种罗列是不利于我们对其进行科学的归类;也有的学者从主观态度入手将信用证软条款分为:出于诈骗目的信用证软条款、买方完全掌握信用证主动权的软条款、开证申请人为控制货物质量开立的软条款。[37]有的把信用证软条款分为:在信用证生效环节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在信用证的单证获得上制造障碍的软条款。[38]以上各种分类对有一定的道理和倾向,但总的来说,缺乏预见性,不够全面,缺乏指导意义。以下根据信用证的识别对信用证软条款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

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有多种多样,但不管此类软条款的形式如何变化,信用证必须在满足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提出的某些条件后才生效,开证申请人完全掌握了信用证的主动权。但其实质是把信用证的生效条件控制在申请人或者开证行手中,什么时间生效,生不生效全部由申请人或者开证行说了算。比如,“THIS CREDITWILL BECOME OPERATIVE PROVIDED THAT THE NECESSARY AUTHORIZATION BE OBTAINED FROM EXCHANGE AUTHORITY,WE SHALL INFORM YOU AS SOON AS THE AUTHORIZATION OBTAINED”(即:本信用证必须从外汇当局获批授权书后方能生效。待获得授权书立即通知你方。)[39] 再如:如信用证中这样规定: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NAME OF VESSEL,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即:直到我们通过修改信用证,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本信用证方能生效。)[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尚未确定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证书的详细要求和指示,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注明限制生效条款时,出口商若急于交货装船,将使制单发生困难,更难于结汇。这种控制信用证生效的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总之,其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由于受益人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规定寄出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样品,因此也开始着手积极准备发货。即使样品与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一致,只要开证申请人由于市场变化而拒绝发送生效通知,受益人手中的信用证仍然毫无意义。[41]

第二类是开证行或申请人要求签字或印鉴与开证行、通知行或申请人的要求相符的软条款。

这一类又分为若干种。第一种是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这类条款不仅是证明或收据的出具或签字权控制在进口商或开证行手中,而且也违反了银行不许参与基础交易的国际惯例;第二种规定商品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这种条款很有可能影响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第三种规定,商品检验证由特定的人或单位出具并签署,但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这些条款看上去并没有什么可怕之处,但是详细分析就会发现,对受益人来说是危险的。因为根据《UCP500》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单据表面相符,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另外,如果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这样在议付行议付时很可能造成单据不符,不能收汇;第四种规定,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出于两种危险之中,一是被授权人是否签字的问题,二是受益人无从知道开证行的印签,这给信用证的单证相符,造成难以克服的困难;第五种规定,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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