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行李箱受损
作者: 王杨 杨旭
中国法院网讯 朱先生系北京市顺义区居民,在其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到达目的地,准备提取行李时,发现其行李箱受损,但因与航空公司协商未果,朱先生遂将航空公司诉至顺义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朱先生诉称:2008年11月18日,我搭国内某航空公司CA1539次航班从北京前往温州出差,抵达温州提取行李时,发现我托运的行李箱底端两个滚轮被完全损坏。被告航空公司驻温州机场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表明只能赔偿50元损失。经反复要求,被告航空公司驻温州机场工作人员给我开具了《行李装卸事故签证》。该行李箱系的samsonite行李箱,价格不菲。因行李箱内装有很多行李,滚轮损坏后,该行李箱基本无法使用。无奈之下,我只能在温州购买了一个同等大小的新秀丽行李箱,花费了3675元,破坏的行李箱只能丢弃。我认为,被告航空公司作为原告行李的承运人,损坏了原告的行李箱,应当予以赔偿。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航空公司赔偿我行李箱损失3675元。
被告航空公司辩称,原温州机场工作人员在发现原告行李箱损坏后一直按照相关规定与原告积极配合进行协商,并为原告开具了《行李装卸事故签证》。但原告的行李箱并非完全损毁,原告自行购买昂贵的新行李箱系扩大损失,故被告只同意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对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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