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洪山区法院对三名犯有交通肇事罪的驾驶员进行了公开宣判,因这三位驾驶员在交通肇事后,均能自守并主动认罪,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轻量刑。
当天宣判的三位交通肇事罪驾驶员因在驾车过程中违法违规,导致他人死亡。但由于事发后均能自守并主动认罪,赔偿金额到位,法院对三位交通肇事罪驾驶员给予了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2008年10月16日晨6时许,超速超载且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厢式货车遇正常走人行横道的甘某时,未减速或停车让行,而是继续超速行驶,将甘某撞倒当场死亡。司机黄某当场报警并等待公安人员处置。交通大队认定黄某负全责,被害人甘某无责。其家属向被害人甘某家属及法院交付赔偿款16万元。法院以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其交通肇事罪。由于黄某有自首和主动认罪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1款、第47条及《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黄某从轻量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五个月。而其他两位肇事罪驾驶员王某、杨某也因认罪态度好,有自守表现,且赔偿金额到位,法院根据犯罪中责任不同,分别对王某判处拘役6个月,对杨某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
当天,洪山交通大队召集了武煤百江燃气公司、武汉电车公司、洪山交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运输车队及湖北省武警总队的180名安全管理干部和驾驶员代表参加了此次宣判大队。会后,当参会的驾驶员看到被告人因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一时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自己也成为阶下囚的事实,纷纷表示“交通安全一刻不能松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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