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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不同态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3 浏览:0
导读: 【消费者赔偿】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不同态度 1.立法的态度 关于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法律救济,我国立法并没有表明态度。在《消法》中是如此,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是如此,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是如此。可

【消费者赔偿】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不同态度

1.立法的态度

关于对消费者小额损害的法律救济,我国立法并没有表明态度。在《消法》中是如此,在《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中是如此,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是如此。可以肯定的是,在所有的现行法律中,从来没有明确拒绝过小额损害的赔偿问题。按照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是“损一赔一”,按照产品欺诈或者服务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是“损一赔二”;按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恶意经营缺陷食品造成消费者损害,是价金的“损一赔十”。但是,一方面,“损一赔一”是基本的赔偿规则;另一方面,即使具备严格的责任构成要件可以请求“损一赔二”或者“损一赔十”,其实就多数小额损害而言,赔偿数额也经常是微不足道的“小额赔偿”。

2.学说的态度

在传统学说中,存在反对对微额损害应当予以赔偿的主张。例如,认为人类共营社会生活之际,些微脱序,尚属常情,如均以损害视之诉诸法律救济,则人人、日日均有纠纷。制度设计之结果,必须避开纠纷不断之乱象;是以微额损害不能与通常损害同等视之,必须另作定位:自损害赔偿之体系中删除,微额损害不能获得赔偿。 这样的观点,在大陆法系其实并不难理解。持这一观点的曾世雄先生作为留学德国和法国的法学大家,有此看法确实顺理成章,不足为怪。

也有人认为,欧洲在产品责任法上规定损害赔偿的起点限额,主要是针对财产损害而作出的,它要求因缺陷产品所致财产损失(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必须达到一定数额以上,受害人方可依产品责任法获得赔偿。这一规定的制度价值在于防止出现过多、过滥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优化法律资源配置,节约社会成本。这一做法无疑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与此相同,在一些专家起草的中国侵权法建议稿中,也提出了“微小损害可以不予赔偿”的意见。 持这种观点的布吕格迈耶尔教授是德国著名侵权法学家,朱岩是留学德国的法学博士,二人的意见大体体现了德国法的观念。

当然在当代,对小额损害赔偿持肯定态度的也不鲜见。学者认为,小额商品消费者在要求赔偿时,一切顺利不过是原额的两倍;不顺利时,消费者不仅需要四处奔走,消耗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而且一旦诉诸法院还要面对冗长的诉讼过程,甚至还要面临可能败诉的风险。在经济学中,每个理性的经济行为主体都是根据行为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比较来决定是否采取某种行为。如果不改变小额损害的赔偿规则,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在面对现实状况时,选择沉默是一个合理的行为,于是消费者消极维权的情况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

3.消费者的态度

在消费领域,绝大多数消费者对小额损害的态度采取消极态度。北京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研发现,对显而易见的侵权,近六成北京消费者选择沉默,只有当损失超过500元时,才有51.5%的人认为应当讨个说法回来。 在央视进行的一项调查中,40%的受访者选择了“自认倒霉”,这个选择排在各选项的首位,理由是“维权成本太高,当然没有积极性。” 消费者林女士入住新居不久发现实木地板有问题,找商家反映,被告知须做鉴定,如果检验出责任在商家,就全部赔偿。她咨询得知,木地板常规检测至少要1000多元,且时间长、手续复杂,因而放弃检测,与商家的纠纷悬而未决。 高女士从超市买回了一条鱼,烹煮后发出的气味好像浸泡过福尔马林液,遂向超市反映,销售员一口咬定鱼没有问题。高女士找消协,答复是,须以科学检测数据作为证据才能代为向商家讨公道。高女士找质检部门,质检部门却不为个人提供检测,又询问卫生、食品监管部门,得到的答复几乎相同,最终只有选择放弃。

中消协有关人士分析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投诉成本过高,大量小额投诉的成本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消费者受到损害,找经营者交涉,到行政部门申诉,上法院打官司,要花费很多的财力、物力、精力,消费者因此觉得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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