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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3 浏览:0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如何界定,有不同的理解。其一,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金钱赔偿,还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其二,

【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概述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如何界定,有不同的理解。其一,广义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金钱赔偿,还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方式。其二,采狭义说,即精神损害赔偿仅指给付金钱的责任方式,并不包括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非财产责任在内。在精神损害中,受害人已经产生的生理与心理痛苦,系过去、现在且将来可能发生之意识机能的反应。此种反应具有不可逆性,也就是已经发生的痛苦不可能自行慰平,因此,对精神损害,本质上来说是不能填补的,不能使已经发生的痛苦自行消除。所以,无论是采取金钱补偿还是采取非财产的救济方式,都不能称为赔偿,都不能从根本上对精神损害进行填补。然而,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在没有其他救济方式的可能但又确需救济时,任何能使其停止痛苦并从中解脱的方式,又不得不予以采用。从这一目的来讲,金钱给付与非财产救济又都可以称为精神损害的救济方式,而根据民法的原理规范,只有给付金钱的方式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赔偿。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应采狭义说,仅指给付金钱于受害人的救济方式。应当注意的是,恢复名誉等其他方式虽然不能成为精神损害的赔偿,但仍是救济方式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方式

所以本文采以下概念: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这里的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丧失知觉,精神损害的法律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

虽然仍有学者认为不应用金钱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认为这是对人格的侮辱,会导致人格的商品化,但金钱赔偿已成为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而且被各国采用。正如法国学者所言:“损害是否应予赔偿,固然可视情形而定,但在现代求偿殷切之意识下,不应逆时代潮流而行,既然肯定应予赔偿,除金钱赔偿外,别无他途

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

第一,填补功能,就是对被害人精神上产生的不愉快的感情给与金钱,使其精神愉悦。亦即用金钱利益,填补被害人精神上的损害,是精神损害赔偿最基本的功能。

第二,抚慰功能或称满足功能,通过给予被害人金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使受害人从金钱上感到满足而获得抚慰。

第三,惩罚功能,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对侵权人的一种惩戒,要求侵权人在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害之外对其进行额外的赔偿,因而具有一定的惩戒性。

2.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

1987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姓名、肖像、荣誉等四项具体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被普遍授引为确认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随着《民法通则》的颁布施行,一度被视为“人格权利商品化”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和实践中获得了广泛的认同。尤其是近年来,当事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明显增加,集中体现了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反映出我国社会正在向现代法治社会转型。为了加强对以权利为核心的有关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维护人格尊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制定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贯彻了《民法通则》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的立法精神,确认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从而抚慰受害人,教育惩罚侵权行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现代法制意识和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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