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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3 浏览:0
导读: 【夫妻财产权】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原则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也起了很大变化。夫妻财产数量上日益增多

【夫妻财产权】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类型

我国目前的婚姻立法原则确立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也起了很大变化。夫妻财产数量上日益增多,财产构成上也日趋多元化。因此,仅仅依靠法定夫妻财产制已不足以反映和调整夫妻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必须逐步完善我国法律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第19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同时,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例外本法第40条还规定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

夫妻是婚姻财产关系的主体,是财产权利的享有和财产义务的承担者,订立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有密切关系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必须亲自实施,不得代理,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关系当事人所作的约定都无效。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民事行为的成年人,同时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形下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不正当地干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严重破坏了意思自治原则,导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产生法律上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

夫妻约定的财产应该是有特定形式,履行一定手续的。夫妻财产契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没有经婚姻登记机关申报登记或公证机关公证的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变更和撤销原约定亦必须以书面形式做成并经登记或公证。变更和撤销约定不得改变夫妻双方对第三人原来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因欺诈和逃避等原因而变更和撤销约定的行为无效。这样既可以确定夫妻双方对财产责任的承担,又可以保护第三人的债权,同时兼顾维护社会利益、交易秩序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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