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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服务中安全权的内容和特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1-24 浏览:0
导读: 【消费者安全权】手机短信服务中安全权的内容和特征 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是消费者在整个购物过程中的一种基本心理需求,分为人身安全权与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

【消费者安全权】手机短信服务中安全权的内容和特征

安全,是指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的状态,是消费者在整个购物过程中的一种基本心理需求,分为人身安全权与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的规定。近些年来,也有学者提出在人身、财产安全之外还包括消费者的隐私安全。笔者认为,根据传统民法理论,民事权利通常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部分,隐私权是人身权权利的固有部分,没有必要单独分列。因此本文也着重从手机短信服务中的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身安全权

人身权主要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作为自然人个体的消费者,其实践中最易受到侵害的是隐私权。具体而言,隐私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控制权、个人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早在1890年,美国法学字路易斯·布兰蒂斯(Louis D.Brandeis)和塞缪尔·沃伦(Samuel D.Warren)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个人不被打搅的权利以及他的私人事务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传统的消费活动较少涉及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然而随着通讯技术的发达,传播面媒介的现代化,造就对个人私生活干涉的可能性越来越大。追求善意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对消费者的资料进行筛选收集,这一方面有利于对消费者提供个性化服务,而另一方面却导致了消费者对自己个人信息的失控,侵犯了其人身权利。社会越文明进步,个人的自由和价值就越受重视。所以法律对自然人的私生活所给与的保护程度,已成为一个国家和社会用以衡量人的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指标。

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隐私呈现出不同于普通民法意义上的隐私的特点。电子商务范畴内的隐私,主要是指个人资料,即标识个人特性或身份的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职业、履历、病历、家庭、婚姻、教育、健康状况、住址、银行账户、财务状况、特殊爱好、保险情况、电话号码等,对手机短信服务来说是用户手机号码。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是个人信息的表现形式,它的内容包括全部个人信息。一切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只要能够构成对个人认识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
手机短信所提供的服务,一般是通过手机号码将其服务对象特定化,通过网络运营订立并履行合同。而用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就有可能被广泛传播,也有可能被无休止地复制、转载或者披露、利用,使其利益遭受侵害。手机短信的侵权表现为用户的私人信息被任意采集、利用,使用户失去对本人信息的控制,并进而导致私人生活被不发行为强行侵入。在我国,还没有针对隐私权的专项立法,实务中往往通过名誉权进行处理。如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但是上述司法解释主要仅针对名誉权,适用范围很有限,显然与手机短信服务中隐私权的保护性质不符且难以适用。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18条,也规定了相应的内容.但总的来说,我国在手机短信服务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不全面和不利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将对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产生难以估计的影响。笔者认为,在消费者隐私权日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除了依靠行业自律外,我国应尽早制定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以切实保护网络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

(二)财产安全权

在手机短信服务中,财产权主要涉及到的是手机资费。目前,手机费用的交付主要分为预付型和后付型两类。信息经济学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基于制度的信任;二是基于企业信誉的信任.相对于B2B模式来说,B2C的模式中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建立起对服务提供商的信任尤为重要。在手机短信服务中,由于消费者与服务提供商的“信息不对称”,同时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法》第8条规定的消费者知情权,服务提供商应当清楚、详细和明确地提供与消费者选择相关的信息

就国内立法来看,2004年4月19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严格要求所有类型的短信业务都必须进行资费宣传,在业务宣传的过程中要求加上类似“xx元/条”、“xx元/月”的字样,做到让手机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同时,在移动通信运营商为服务提供商代收费的问题上,用户也有权知道被代收费的详情,知道是为使用哪项服务付费,并且可以向移动运营企业索要包含具体信息服务类别和发送时间等信息的详细清单.毫无疑问,此类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保证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但从法律位阶上看,其效力极低且适用范围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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