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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2-11 浏览:0
导读: 【设备抵押登记】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省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设备抵押登记】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物权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3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省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动产抵押登记行为,维护我省的动产抵押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学习,与《办法》一并执行。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一、动产抵押登记的管辖

《办法》第二条规定,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为体现《物权法》的立法精神,方便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对抵押登记管辖作如下规定:1、抵押人住所地在海口行政区域内的,由美兰、龙华、秀英、琼山工商分局市场(合同)监管部门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以美兰、龙华、秀英、琼山工商分局的名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2、抵押人住所地在三亚、洋浦行政区域内的,由三亚、洋浦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部门以三亚工商局、洋浦工商局的名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3、其他市、县的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住所地的直属工商局市场(合同)监管部门以直属工商局的名义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省局、海口工商局不再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各直属工商局、工商分局要严格按照抵押人住所地的区域管辖范围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不属本区域管辖范围的,登记机关不予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公民身份证明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当事人提交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出据的证明其住所地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后,由住所地的工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二、主债权的适用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设立抵押权。此外,还应包括货物运输、加工承揽、补偿贸易等民事活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为企业担保,申办反担保(抵押)登记的,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登记。

三、抵押人的适用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抵押人仅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企业是指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包括其他从事规模化经营的农业、渔业、养殖业、畜牧业的农业生产的自然人。

四、抵押财产的适用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办理登记。“生产设备”应包括工业生产的各种机器、机床、仪器、工具、装置,采矿生产的各种采掘设备,以及农业生产的各种农业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包括应用于加工、制作工业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应包括抵押人自己生产或经销的工矿产品和农业产品。抵押人以全部财产办理抵押的,应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中填写“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全部动产抵押”或以“现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或以“将有的生产设备、产品、半成品设立抵押”。

五、反担保和最高额抵押的登记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后,再要求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一种方式。反担保方式中,涉及主合同、委托合同、从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反担保中的第三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为抵押人。申办反担保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反担保抵押”,并要求提供第三人为债务人担保的担保合同。

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财产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适用于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订立的合同。申办最高额抵押登记,实行一次登记,当事人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额的内容,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均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备注栏写明“本抵押为最高额抵押”。

六、不能办理登记的情形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登记:1、不属登记管辖范围的;2、提交的登记材料不完整或填写《动产抵押登记书》不符合要求的;3、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农村合作基金会贷款、企业之间借贷等设立抵押的;4、企业对外借款设定抵押担保,不能提供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5、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非农业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申办动产抵押登记的;6、企业以铁路专用线路、轻便轨道以及沟渠、砖窑、水井、矿井、排水、地下管道、地下电缆、空中网线等设施抵押的;7、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用的牲畜、动物、家禽等抵押的;8、抵押财产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抵押财产的,包括私立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9、以进口设备、进口原材料抵押不能提供相关证明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

七、登记的程序

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实行一审一核制,即由受理人员受理,作出受理意见后,由市场(合同)监管部门领导审批。

八、动产抵押登记的简便要求

根据《物权法》和《办法》的立法精神,动产抵押登记具有备案登记的性质,登记机关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抵押财产状况不做勘验,对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不作证明要件审查,对抵押财产再次抵押和将有的抵押财产情况以及其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不作证明要件审查。根据《办法》关于抵押登记当场办理的规定,凡符合《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必须即时办理抵押登记,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登记。对材料不齐全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补正。对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管辖或不符合动产抵押登记要件的,要当场告知当事人。目前我省抵押登记业务已实现网上办理,请各登记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业务时应运用我省工商业务信息网进行办理。

九、动产抵押登记的文书管理

动产抵押登记的各种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各登记机关负责统一印制,不得擅自改变文书格式及内容,当事人申办登记时,登记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的备注栏写明“所报送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负责”的保证条款。原使用的抵押登记文书、动产抵押登记证停止使用。

各登记机关除在网上办理业务外,还应当设立书式的《动产抵押登记簿》,供社会查阅。《动产抵押登记簿》应详细记载登记时间、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范围、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变更登记时间、注销登记时间、登记编号、经办人和备注等抵押登记事项。

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及时将登记材料整理归档,并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管理档案。抵押登记档案材料应当按下列顺序装订:(一)抵押登记档案材料包括1、封面(动产抵押登记档案);2、档案目录;3、动产抵押登记书;4、抵押物清单概况(附页);5、主合同及抵押合同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7、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和身份证明复印件;8、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权限证明;9、其他有关材料。(二)抵押变更登记档案材料包括1、动产抵押变更登记书;2、抵押合同变更协议;3、其他有关资料。(三)抵押注销登记档案材料包括1、动产抵押注销登记书;2、解除抵押合同协议书;3、其他有关资料。

《抵押登记簿》、抵押登记档案应当有专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抵押登记簿》、抵押登记档案的内容。

十、新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刻制和管理

各登记机关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统一刻制完毕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使用,同时要按照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新印章启用的同时原抵押物登记专用章停止使用。新登记专用章统一为圆形,专用章的名称为《xx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xx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的规格保持与原登记专用章规格相同。

十一、动产抵押登记的衔接问题

在本通知下发之前,抵押当事人已在省局或海口市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在2008年5月1后申办变更、续期和注销登记的,在原登记机关按现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登记。原登记机关的登记文档继续留存,以备社会查阅。2008年5月1后新申请登记的,按《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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