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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茶叶商标应注意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2-11 浏览:0
导读: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法规颁布后都要通过普法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使有更多的人遵守,以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本文根据茶类商品所具有的特点,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法规颁布后都要通过普法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使有更多的人遵守,以达到其所追求的目的和效果。本文根据茶类商品所具有的特点,对《商标审查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及补充,期望能够对提高申请商标的成功率有所帮助,也期望减少申请人因申请失败而重复申请的情况,进而有助于降低申请量。

一、《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项规定的情况

1、以带有政治色彩的文字做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一般不予以注册。

例如:“滇西抗战”

该商标是反映云南西部地区抗战的宣传语,具有明显的政治色彩。

2、商标由其它商品的名称构成,且该商品可作为茶产品的原料,这类商标,一方面易使消费者对使册申请商标的商品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项的规定;另一方面直接表示了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第项的规定,这类商标一般不予以注册。

例如:“苦芹”。“苦芹”是旱芹的一种,具有药用价值,用在“茶、茶叶代用品”等商品上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包装袋中的商品是“苦芹”,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另一方面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为“苦芹”,以商品的原料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二、《商标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例如:“秦都”

“秦都”为陕西咸阳市一区名,在《辞海》中没有解释,虽然在先已注册9件,但作为行政区划地名的含义较强,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2、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标示,也不得作为商标。

例如:“金色米脂”

“米脂”是陕西省的一个县名,而“金色米脂:易使人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3、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例如:“民丰”

“民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个县名,但具有行政区划之外的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又如:“六安瓜片”

“六安”是安徽六安市的名称,但该商标由当地茶叶协会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故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三、《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情况

l、商标直接表示了茶叶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

茶叶的主要原料

例如:“三根茶”

“三根茶”由“老茶树根、榆树根、茜草根各30克”组成,具有活血、清热、降压的功能。因此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原料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茶叶的功能、用途

例如:“清滞”

“清滞”有“清淤化滞”之意,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直接描述了本商品的功能特点项的规定)。

茶叶的采摘的时间

例如:“春分早”、“谷雨春”

该商标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时可读作“春分早茶”、“谷雨春茶”,以节气作为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采摘时间等特点,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2、缺乏显著特征的。

茶的品种名称构成的商标

例如:“茶米茶”

“米茶”是茶的品种名称,以“茶米茶”作为指定使用商品的商标,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

又如:“明前”

因“西湖龙井”分为明前茶、雨前茶、三春茶、四春茶几个品种,该商标作为茶叶的品种名称缺乏商标应具备的显著性。

茶的饮用方式等特点

例如:“茶功夫”,

该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指定商品属于“功夫茶”,《官话汇解便览》中“功夫茶”是指好茶叶,1979版《辞源》中“功夫茶”是指广东潮州地方品茶的一种风尚,该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的饮用特点等,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注意:以下商标不违反《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

1、因《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所以由显著性的文字与茶叶的品种名称或描述其它特点的文字组合而成的商标,如整体具有显著性,且无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近似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例如:“顶山玉露”

虽然“玉露”是茶叶的品种名称,但该商标中的“顶山”具有显著特征,经查没有与“顶山”近似的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故该商标已获准注册。

例如:“皇家悠韵午后红茶及图”商标

“午后红茶”虽然不具有显著性,但该商标中的“皇家悠韵及图”具有显著性,因此该商标能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

2、并未直接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的标示。

例如:“饮想”商标

该商标并未直接描述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因此该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能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

四、近似商标的问题

1、茶类产品的销售、制作、服务等场所往往习惯将字号与“堂”、“居”、“厅”、“斋”等一起使用。因此,当消费者看到字号“**”时,易将其与“**堂”、“**居”、“**厅”、“**斋”等视为同一所有人的商标。例如消费者看到“尧舜”和“尧舜堂”商标时,易认为这是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品牌。此类带有销售、制作、服务等场所的商标在茶类商品上一般与不带“堂”、“居”、“厅”、“斋”等的商标互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尧舜”

申请商标:“尧舜堂”

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两商标文字的主体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品牌,混淆产品来源,属于近似商标。

注意:“**堂”、“**居”、“**厅”、“**斋”等之间也互判近似。因为这类字号相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申请人的系列品牌。例如:

注册商标:“知味斋”

申请商标:“知味居”

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两商标文字的主体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2、茶叶分为绿茶、红茶、花茶、春茶等品种,指定使用商品为茶类产品的商标如含“绿、红、花、春”等文字时要与不含此类文字的商标判近似。例如:

以“红”、“绿”等字作修饰的商标。

注册商标:“天地”

申请商标:“天地红”

当两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包装上,分别为“天地茶”和“天地红茶”,“天地红茶”的主体为“天地”,该商标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天地”牌的“红茶”。因此,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使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巴山”

申请商标:“巴山绿”

两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包装上为“巴山茶”和“巴山绿茶”,“巴山绿茶”的主体为“巴山”,该商标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巴山”牌的“绿茶”。因此,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显著部分文字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以茶产品的采摘季节作修饰的商标。

依据季节变化和茶树新梢生长的间歇将茶叶分为“春茶、夏茶与秋茶”。申请人在申请茶类产品的商标时常在商标中带个“春”字,因含有该文字的商标与不含该文字的商标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仍然会使消费者混淆其产源,所以上述商标互判为近似。例如:

注册商标:“回龙春”

申请商标:“回龙”

两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包装上为“回龙春茶”和“回龙茶”,“回龙春茶”的主体为“回龙”,该商标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回龙”牌的“春茶”。因此,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使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金芳”

申请商标:“金芳春茶”

两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包装上为“金芳茶”和“金芳春茶”,“金芳春茶”的主体为“金芳”,该商标给消费者的印象是“金芳”牌的“春茶”。因此,申请商标的文字与已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3、茶产品的品质作修饰的商标。例如:

有些茶类产品因其品质较好曾作为贡品,所以申请人在申请茶类产品的商标时常在商标中带个“贡”字。因含有该文字的商标与不含该文字的商标没有实质上的差别,仍然会使消费者混淆其产源,所以上述商标互判为近似。例如:

注册商标:“皇家”

申请商标:“皇家贡绿”

两商标用于“茶叶”商品的包装上为“皇家茶”和“皇家贡绿茶”,“皇家贡绿茶”的主体为“皇家”,该商标给消费者的印象是“皇家”牌的“贡绿茶”。因此,申请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4、由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与直接表示茶叶的其它特点的标识构成的商标与该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近似。例如:

注册商标:“蒙顶”

申请商标:“蒙顶香雾”

蒙顶茶是四川蒙山各类名茶总称。“香雾”常形容沏茶时茶散发的香味和水蒸汽,因此“蒙顶香雾”中的“蒙顶”是显著部分,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

5、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的近似。例如:

注册商标:“健”

申请商标:“茶健”

按我国汉字的读写习惯,“茶健”从右向左可读为“健茶”。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健”,与已注册商标的文字相同,整体差异较小,易使消费者混淆产源,属于近似商标。

6、两商标文字排序相反,可判为近似商标。例如:

注册商标:“茶佬”

申请商标:“佬人茶”

“佬人茶”商标中“人”字已图形化,该商标文字部分可看作“佬茶”,我国汉字有从右向左的读写习惯,申请商标可读为“茶佬”,与已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7、图形近似的情况。例如:

注册商标:“活力方舟及图”

申请商标:“香洌及图”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已注册的图形视觉差异较小,易使消费者混淆产源,构成近似商标。

8、不近似商标的情况。例如:

注册商标:“图形”

申请商标:“无影及图”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已注册商标虽然存在近似之处,但已注册商标仅由图形构成,申请商标由文字和图形构成,且文字是商标的显著部分,两商标整体差异显著,能起到识别商品产源的作用,可不判为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DOHLA及图”

申请商标:“菲得美及图”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在先商标的图形的左半部分尽管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从整体上看两商标的图形区别十分明显,且文字差异显著,不致使消费者混淆产品的来源,可不判为近似商标。

五、与其他类别的商品类似的情

1、3002中的冰茶,茶饮料与3202全部商品类似。因此新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商品中含有“冰茶、茶饮料”时要与32类02组的商品交叉审查。例如:

注册商标:“金风玉露”

申请商标:“金风五露”

申请人在30类“茶、茶叶代用品、冰茶、茶饮料”等商品上申请“金风玉露”商标,但是已有其他申请人在32类02组注册了“金风玉露”商标,因“冰茶、茶饮料”与32类02组的商品类似,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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