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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江安汽车租赁合同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2-24 浏览:0
导读: 【汽车租赁公司合同】铜陵江安汽车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铜陵江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

【汽车租赁公司合同】铜陵江安汽车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铜陵江安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车辆期限

1、甲方将其所有的车型为 ,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日 时 分租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 分收回。

2、车辆交付地点:铜陵江安汽车租赁公司

第二条 租金、押金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为 元,共计人民币 元,订立合同时,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

2、乙方办理租赁手续时一次性缴纳押金 元。

3、乙方所租汽车,每天行驶不得超过400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按每公里1.5元收取;还车超时时,甲方将向乙方收取超时费,具体收取标准参照本公司价格表,据车型不同收取

4、乙方租车期满,如需续租车辆,应提前两天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允许后方可延期租赁。否则,将视为骗租。

5、乙方若提前归还所租车辆,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50%作为违约金。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拥有租赁车辆的所有权。

2、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出租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已收取的款项不予退回。

承租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承租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承租方提供其它虚假情况有可能给出租方带来损失的。

未经出租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项超过3日。

承租方提供虚假无效身份、职业、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从事其它有损车辆所有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有以上情况之一者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承租方应作相应赔偿。

3、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权利。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赁辆交付承租方,收款日以支票到账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6、提供车辆状况良好,行驶证、养路费及相关证件齐全有效,保险手续完备,车辆乘客险5万/人。交强险为12万。

7、协助承租方在租赁期内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及车辆维护工作。

8、承租方还车时应保证燃油与出租前相同,否则出租方有权收取不足部分燃油费。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 有权自主选择欲租车辆。

2、 于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拥有所租赁车辆的使用权。

3、 按期如数交纳租金和押金。

4、 严格遵守《汽车承租人须知》的义务。

5、 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和担保证明。

6、 在续租期间必须告之出租方所租车辆的真实情况。

7、 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 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租、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发现,除向甲方支付10000元的违约金外,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并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9、 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及违章罚款

10、租赁期间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当地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承担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民事、刑事责任,以及事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车辆事故维修停驶期间的损失费和车辆折旧费。

11、租赁车辆被盗抢或其他形式灭失应及时报警,通知甲方,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以及承担保险事件不能赔付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12、租赁期间负责保存好各种证件.如有遗失,除承担补办证件的各种费用外,并交纳停驶损失费.停驶期间按租赁标准的50%计收。

13、发车时,甲、乙双方按《车辆交接表》检查车况,租赁过程中,乙方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如车辆出现故障损坏,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允许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如是乙方操作不当造成的,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

14、按合同规定还车,必须保证车辆清洁,使用性能良好,设备齐全有效,无痕,燃油量与出租前相同,否则甲方有权收取车辆清洁费和其他损失、燃油费。

15、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改装车辆,更换增设它物,一经发现甲方将有权向乙方收取2000元的车辆折旧费。

16、乙方租赁其车辆出现故障、发生事故,甲方协助乙方处理,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五条 担保方责任和义务

1、 担保方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及附件的义务负连带责任,担保期限从担保方签字之日算起,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到期后就担保期内承租人发生的法律责任仍然有效。

2、 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职业及住址证明。

3、 担保人对被担保人租赁行为暂时停止而不愿或没有能力继续担保的,需提前书面通知出租方及被担保方,并征得出租方及承租方书面许可后方可变更解除担保。

第六条 押金条款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押金给出租方,押金不计利息。

2、出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后,在无任何纠纷的情况下,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应扣除的费用外,剩余押金即时归还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将押金抵作租金。

4、还车结算时,由承租方预留人民币500元的交通违章保证金,一个月后如无违章记录则全部返还给承租方,否则出租方在代付交通违章金后将余额返还承租方.

第七条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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