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2岁的程某按农村风俗与岳某的女儿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作为农村的大龄青年程某对这份得来不易的感情甚为珍惜,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并生有三个子女。同居10月后,程某便与妻子一起搬到岳父家居住生活。
2000年程某与妻子外出打工,期间将打工所得如数寄回家中,这期间,岳某对女婿都非常满意。可是2005年,程某患上严重的风湿病不能劳动便回到老家,这时程某的女儿既要抚养三个小孩由又要照顾程某,由于不堪重负于2006年带着三个孩子另嫁他人,程某得知“老婆”另嫁他人,一气之下便让父亲和兄弟用牛车将自己送到岳父家的碾米房中居住。
岳某认为,虽然程某时自己的女婿,且自己对程某的遭遇深表同情,但程某侵占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已经构成了侵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等法律的规定起诉程某;而程某则认为:1997年底自己已经将所有财产搬到岳父家,在次期间的所有打工收入也都交给岳父,并且岳父也曾表示要将自己收为养子。现自己不能劳动又瘫痪在床岳父便要将自己赶出家门,不符合伦理道德,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无故占用他人房屋已构成侵权,且岳某对程某并无扶养义务,程某应停止侵权行为;但是,鉴于本案中程某曾将财产搬至岳某家居住过一段时间,且程某现确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又瘫痪在床,岳某应对程某进行一定的困难帮助。基于此,双方在法庭的调解下达成协议:程某自愿搬出岳某的房屋,将房屋交还给岳某管理使用;岳某自愿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金3000元给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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