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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单位行为主要进行了哪些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15 浏览:0
导读: 近年来,在对建设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肢解发包工程的问题屡有发生。如对某住宅小区项目审计中发现,在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将门窗工程、屋面防水工没有纳入单位工程进行招标肢解直接发包,小区建设中,将道路硬化

近年来,在对建设项目的审计过程中发现,肢解发包工程的问题屡有发生。如对某住宅小区项目审计中发现,在项目招标时,招标文件将门窗工程、屋面防水工没有纳入单位工程进行招标肢解直接发包,小区建设中,将道路硬化、给排水采暖外线等项目肢解为6个标段,分别以低于50万元的造价办理了非招标手续,直接发包给施工单位。

法律咨询:《建筑法》对建筑工程发包单位行为主要进行了哪些规范

律师回答:

1、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2、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3、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4、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5、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6、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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