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信用证性质】关于装运软条款
装运软条款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规定各种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一种情况是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如“目的港和装运日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这种情况大多是进口商担心国外码头工人罢工等意外情况发生,无人卸货而遭受损失。这种将风险转移至受益人的软条款同样在市场和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成为申请人和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和借口[45]。
也就是运用表面上预防其他不定状态的理由,制造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第二种情形是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定因素很多,能否能在特定日期内租到指定船只,很难确定。对于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第三种情况是指定转船船名。
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上乃是十分不确定的事;第四种情况是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46]如,规定受益方只有取得开证申请人指定验货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后才能装船,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完全掌握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而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人申请人往往不发通知,等受益人明白时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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