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该员工本月工资1626元,未超过2000元,同时,其补偿金额仅2800元,肯定达不到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不用交纳个税。
最新法律讲堂
更多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