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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18 浏览:0
导读:文 号: 财税[2005]192号 标 题: 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 容: 财政部
文 号: 财税[2005]192号 标 题: 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 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 文  号: 财税[2005]192号 标  题: 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 2005年12月29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内  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暂停部分化肥品种出口退税的通知          财税[2005]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2006年1月1日继续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和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磷酸氢一铵化肥产品,不论出口合同是否备案,一律暂停出口退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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