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主要有:1、经过审查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鉴定结论,不予采纳。2、不合格的鉴定结论,经过补救仍存在缺陷的,不予采纳。3、以经过审查,均属合格证据的,同等条件下证明力较小的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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