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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的义务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1 浏览:0
导读: 论消费者的义务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又要到了,这一天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视地一个节日。经过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十几年的努力,伴随着法制体系日益完善和社会舆论体系更加开放,政府职能部门与媒体携手

论消费者的义务

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又要到了,这一天已经成为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视地一个节日。经过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十几年的努力,伴随着法制体系日益完善和社会舆论体系更加开放,政府职能部门与媒体携手将“3.15”这一理念宣传推广,使其深入人心,由原来的“今天是3.15”转变为“天天是3.15”。当消费者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已经由十几年前的倒霉认栽到现在学会找消协、找媒体,自觉自愿的维护自身的利益。人们的购物环境得到了改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随着“3.15”这一理念深入人心,消费者对自己的权力有了全面系统地了解。从1999年以来中消协先后提出了以“安全健康消费”、“科学消费”、“健康·维权”等一系列主题来维护消费者的权力。今年,“3.15”更是提出以“和谐消费”为主题,就是要在消费领域中全社会要树立一种“消费和谐”的理念,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推动扩大内需,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但近期如“陈化粮”、含有苏丹红的“红心鸭蛋”、问题葡萄酒等等食品质量问题频频爆发,反映了某些生产者为谋取一己私利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地步。管理的缺位固然是造成今天问题频频出现的重要因素。地区法制发展的步调不一致,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在一些农村以及偏远地区进行违法生产,逃避执法部门的监管。社会信用缺失,失信者得不到严惩,风险成本很小而获利巨大;守信者得不到鼓励,依法经营反而无利可图。这造成为违规者多而法不责众,更使人们对无信获利行为趋之若鹜,市场经济秩序混乱。

媒体对上述事件的曝光大多集中于当地法制监督不到位、生产者法律意识淡薄等方面,但是很少有人关注作为最有力的监督者的老百姓(也就是我们最广大的消费者)对于自己身边违法事件的冷漠。所以在“3.15”来临之际,我们更应该提倡的是一种我与“3.15”的理念,即每一个消费者所应尽的义务。据统计,当消费者面临不法商贩时,只有22.3%的消费者能主动投诉、维护权益,多数的消费者则选择保持沉默或自认倒霉。消费者维权效果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取决消费者自身捍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如因怕麻烦或在申诉风险等原因而放弃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实则是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放纵。当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并非一日之举,需要全社会消费知识的宣传、消费运动的发展和全民文化素质、法律意识的提高。因此,要逐步普及全民族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宣传,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维护合法消费权益,勇于揭露举报身边的不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更要重视的,加强全社会的道德教育、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才是关键。教育具有很强的正的外部性,可以从多个方面影响社会信用的建立。首先,教育可以通过内在化社会道德规范形成人格信用。一个人的举止言行与其所接受的后天的教化有很大的关系,在传统的儒家思想里,道德教化是培养“君子”的最重要的手段,即所谓“知书而答礼”。其次,教育水平的提高有助于个人素质的提高和收入的增加,而收入提高后,人们将分注重社会上的形象和影响,也就是所谓的“衣食足而知廉耻,仓廪实而知礼节”。再次,社会教育成都得提高有助于信息的扩散和流动,因为读书看报、上互联网是当代社会总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当个人行为的信息能很快广为人知时,人们将有很大的积极性建立一个诚信的社会。此外,我们知道,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历来提倡讲道德、守信用,汲取中华传统文化之精华,重新营造出人人讲信用的社会文化氛围。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行动,广泛宣传消费者主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自我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不法分子制假售假的行为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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