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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1 浏览:0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严格来说,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该法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但仅限于侵权领域,而且对公民

【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的立法现状

在我国,严格来说,我国《民法通则》没有直接使用“精神损害”的概念,该法第120条规定的“赔偿损失”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但仅限于侵权领域,而且对公民来说,仅限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此外,2001年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做出了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见,我国的立法现状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狭窄,如我国《民法通则》120条列举了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适用的四种人格权的侵害,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未及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等。

第二,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有所扩展,如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害具有特殊的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就突破了精神损害赔偿限于人身权利遭受损害的界限,有条件地扩展到了侵害财产权的场合,这也是应社会发展及人们追求的需要所必须的。

第三,在合同领域,因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当事人不得以违约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违约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情况下只能选择其一。这样,在因违约造成的既有财产损害又有精神损害的情形下,当事人要么只能请求违约财产损害赔偿,要么只能请求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当事人之利益很难得到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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