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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1 浏览:0
导读: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不赔怎么赔”获悉,广东省广州市、云浮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在8宗

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还是强制险车辆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不赔怎么赔”获悉,广东省广州市、云浮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的首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在8宗此类诉讼中,保险公司均被判败诉要赔偿。引人注目的是,两地法院的判决对一直争论不休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交通事故能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分别作出明确认定,那就是第三者责任险是“强制险”,精神损害赔偿必须赔。

第三者责任险属强制责任险   
  自去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认为目前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一种商业险,并非《交通法》第76条所指的“强制保险”,换言之,“可以赔偿,但有条件”。之所以在《交通法》实施一年多之后才盼来广州首批终审判决,这种争论是主要原因之一。
  去年9月7日,袁某驾驶大货车在增城与横过公路的行人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次要责任。由于肇事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一审法院认定本案适用《交通法》,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须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共计13万余元。保险公司上诉,认为肇事车辆投保时间在《交通法》实施之前,应是商业保险合同,而不是强制保险。
  此种说法代表了几乎所有保险公司的态度。
  对类似的两起诉讼,广州中院作出了极为相似的终审裁决:根据《保险法》和《交通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直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也有在责任限额内直接支付的义务。法院认为,虽然与《交通法》相配套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但对于该险种的性质,国家保监会在《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明确要求:从2004年5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暂以现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替代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二者性质上同属责任保险。据此,驳回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的上诉主张,维持“适用《交通法》第76条”的原认定。

保险公司赔偿根据责任而定
  对上述案例的具体赔偿金额和标准,终审法院作出了调整,至于保险公司怎么赔,法院也作出了明确了保准。
  原审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全部13万余元的损失,广州中院审查后认为,保险公司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在目前无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应参照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后,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偿,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中行人刘某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鉴于机动车方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且机动车本身制动不合格又超载行驶,应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为50%,广州中院作出保险公司只须赔偿13万多元赔偿总额中50%的终审判决。

精神损害保险公司必须赔
  有保险公司在上诉时提出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此,广州中院在两宗案件的终审判决中指明: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第三者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不具有约束力,受害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交通法》第76条没有任何附带条件,精神损害赔偿应包含在第三者责任之中。

车辆过户保险仍有义务赔偿
  有保险公司认为车辆在转让、过户后没有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保险公司不应再对该车承担保险义务。法院终审认为,保险车辆虽已办理变更登记,但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没到公司办手续”不能对抗受害者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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