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黑龙江保监局联合制定的《哈尔滨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实施细则》,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细则》适用于7时至19时,发生在哈尔滨市城区的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同时投保两险车损超过2000元可“私了”
《细则》规定,事故各方均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车辆损失金额均在人民币2000元以内;事故各方车辆均投保交强险,同时也投保了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损失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均可自行协商处理。同时,车辆交强险及商业车险均应在黑龙江省内保险公司投保,且均在有效期内。
事故责任划分由原来五种简化为三种
《细则》将符合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条件事故的责任划分由原来的五种简化为三种,即: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无责任,取消了主次责任。其中,当事人遇有轻微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有过错但与事故成因没有关系的,另一方有“逆向行驶”、“闯红灯”等21种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遇有轻微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无论事故过错大小,均负同等责任;一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遇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可先行赔付受害方
―――事故一方负全部责任的,事故各方应同时到与全责方保险公司约定的地点,由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对事故各方车辆查勘定损,并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事故各方负同等责任的,事故各方应选择确定一家保险公司,与其约定地点,并同时前往该地点办理查勘定损事宜。原则上与车辆损失较重的一方承保公司约定地点办理。按照保险有关规定和流程办理。
―――一方当事人肇事逃逸的,其他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承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公司按照条款规定先行赔付。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未投保车辆损失险的,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