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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中如何如处理管理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2 浏览:0
导读: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些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是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 法律咨询:建设

由于建筑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严重,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些规定对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是相当有利的,如何利用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个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关注的。

法律咨询:建设施工合同中如何如处理管理费

在建筑施工合同中,被挂靠方收取挂靠方总工程款的百分之十的管理费,但挂靠方并无建筑方面的相关资质,在吉林省长春市的司法实践中如何如处理这部分管理费,是按照非法所得收缴,还是按约定被挂靠方取得还是退还挂靠方一定是在长春市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情况,谢谢!

律师回答:

挂靠合同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是有效的合同,管理费的收取就合理。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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