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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帮儿买车房后反悔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3 浏览:0
导读: 老父帮儿买车房后反悔 作者: 史建颖 中国法院网讯 15年前梁老汉携妻儿来沪打拼,2003年至2006年间,梁老汉夫妇资助儿子相继购买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并放弃了房、车的产权。时隔两年,老夫妻却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

老父帮儿买车房后反悔

作者: 史建颖

中国法院网讯 15年前梁老汉携妻儿来沪打拼,2003年至2006年间,梁老汉夫妇资助儿子相继购买两套房屋和一辆汽车,并放弃了房、车的产权。时隔两年,老夫妻却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房、车的大部分权利,1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梁老汉对儿子的资助是赠与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3年10月,梁老汉的儿子梁恺购买了坐落于嘉定区裕丰路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21.08平方米的房屋,价款为49.8万元,该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儿子梁恺及儿媳和孙女。2005年7月,梁恺又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登记车主为梁恺。2006年10月,梁恺又以个人名义贷款55万,在武汉买了一套价值74万的房屋。对于这两套房子和一辆车的产权,未登记为梁老汉夫妇的问题,老夫妇当时表示认可。没想到,两年后,夫妇俩认为儿子、儿媳未尽赡养义务,故表示反悔并要求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恺出资购买了两套房屋和一辆轿车,并按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房屋和车子登记的是梁恺及其妻女或梁恺个人所有。物权公示原则表明,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梁恺是车辆的权利人,梁恺及其妻女是裕丰路房屋的权利人。另外,武汉的房屋的购买合同证明,购买人并非梁老汉夫妇。因此法院认为,即使在购买房屋及车辆时梁老汉夫妇有出资,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可认定为明确向子女的赠与。梁老汉夫妇现由于某些因素表示反悔,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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