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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几个要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4 浏览:0
导读: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几个要点,为了不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也为了以后家庭生活的和谐,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这是订立协议的基础。协议的各项条款都应由双方协商约定。

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几个要点,为了不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也为了以后家庭生活的和谐,订立“夫妻财产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这是订立协议的基础。协议的各项条款都应由双方协商约定。当分歧较大时,双方应作出相应的让步。协议中规定的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所受的约束应体现夫妻平等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不允许一方强加给另一方不平等条款,也不允许出现只约束对方而不约束自己的“特别条款”。依法订立的协议,对双方都具约束力。如某《协议》约定:“婚后双方的工资归各自私有,家庭生活支出全部由男方负担,男方的奖金全部交由女方统一管理……”这显然是不平等的。既然约定了“工资归各自私有”,那么家庭生活支出就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而且“奖金全部交由女方统一管理”的约定也不明确,其属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私产即使男方暂时愿意接受,日后也极易产生矛盾。另外,使用欺骗、强迫等手段订立的协议也是无效的。

二、符合法律、遵守道德规范

首先,“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尤其要符合《婚姻法》精神,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因为任何有悖于国家法律精神的协议条款都是无效的。所以在订立协议之前,要学习、理解《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条款。现行《婚姻法》中既规定了“法定夫妻财产制”,但同时也允许“约定夫妻财产制”,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其他办法,如约定“分别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但约定的具体条款必须符合法律精神。其次是,协议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订立协议的目的,只能用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决不可以用于其他非法目的。任何以逃避债务、骗取钱财、转移赃物、侵占他人利益等为目的而订立的“协议”,一经证实,即告无效。还需注意:“协议”在合法的同时,还应该遵守婚姻道德规范,应有利于家庭和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如某《协议》中有这样的条款“双方打麻将赢的钱归各人私有”,这条“约定”无效,因为赌博既违法,又违背道德,对家庭关系极为不利。

三、真实有据、互相确认

协议中所列双方已有的财产必须真实、有据。要写清财产的名称、品牌、型号、数量、购买价格等,还要提供与实物相符的权属证明材料。双方必须互相确认、核对。如办理公证,这些证明材料更是必不可少。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避轻就重、丢卒保车

协议不可能对夫妻二人的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因而最好是有选择地就某些“重要财产”进行约定。它们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价值较高的财产,如房屋、汽车、高档家具、薪酬奖金、大额存款、贵重饰品、债权、企业产权、智力成果等。另一类是自视为“重要的”财产,它们虽然本身价值不高,但与自己关系密切或潜在价值较大,一旦失去,有可能对自己的生活、工作乃至心理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可能损害到自己家族的利益,如书籍资料、创作手稿、设计图样、自编程序、字画古玩、馈赠物品、与家族成员共有的有形及无形财产等。上述两类财产,如果其中某些是在婚后取得的,双方又无明确约定,那么,通常情况下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重要财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明确约定非常必要。它可以

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损失或债务连带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对“重要财产”的权属关系进行明确约定,其意义重大。至于一些“小财产”,可以“丢掉”。如果在协议中所列财产的项目过多、过细,反而显得冗赘。如有的协议,大到房屋、小到餐具,这样既繁芜琐 碎,又不能突出“重点”,其不像夫妻财产协议,倒像古代兄弟分家的清单。

五、着眼将来、有所预见

订立协议要有发展眼光,要考虑“今后”。协议不能只对婚前的、已知的财产进行约定,重要的是对将来新增财产的权属关系、家庭开支、债务问题等进行约定。这是协议的重要内容。例如: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出租收入、投资收益、兼职及业余创收、知识产权收益等,应明确其所属关系。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上述财产都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协议还可以对今后家庭的日常开支、重大支出等事宜进行约定。有的夫妻在协议中对已知的婚前财产约定得很清楚,而对未来的“财产关系”缺乏具体约定,这实际上起不到协议应有的作用。

六、合理可行、留有余地

协议约定的事宜,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尽量使之合情合理、可以履行。协议要体现“既分清、又联系;既防备、又信任;既原则、又灵活”的精神。毕竟是夫妻之间,在原则之中应有适当的弹性,留有商量的余地,要体现出协作和互助精神。如果斤斤计较、视同路人则不能体现出夫妻间的情意。协议订立后,仍可以用协议的形式对原有“协议”进行变更、修改。

七、用语准确、避免歧义

这是任何契约性文书都必须注意的问题。如协议中常见的“工资”一词,其含义就很广泛。是指“基本工资”,“档案工资”,“实际收入”还是“包含奖金的收入”或“总收入”等等因为实际上有些地方的工资与奖金、补贴等就很难分清。还有“奖金”,其名目更是繁多,难以确定。再如“所有”一词,到底是指“所有权”,还是指“全部”这些词语,如果修饰限制不准确,极易产生歧义。

八、标注“界限”、约定时间

即可以在“协议”中标明:以xxxx年x月x日为界限,之前所取得的财产依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明属各自私有财产;之后取得的财产依据“协议”和“取得时间”来认定归属关系。这样可以避免麻烦。如果一旦发生“说不清”的问题,“时间”和“时间界限”将可以帮助说明问题。

最后,当整个“协议”完成后,签字前最好征求一下律师的意见。如需公证,则应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顺便说明,公证与否,并不影响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协议本身必须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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