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费者申诉须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被诉方;
2) 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3) 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1) 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
2) 被诉人的名称、地址;
3) 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4) 申诉的日期。
3、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终止受理:
1) 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在负有违约责任的;
2) 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 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4)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2年的;
5) 消费者无法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
6) 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4、消费者作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材料。
5、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6、经调解不成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