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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与案件受理是什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3-26 浏览:0
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

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产品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侵权责任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完善了我国的产品侵权责任制度。

网友提问:医疗事故鉴定与案件受理是什么

律师解答:医疗事故鉴定是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条例 》,组织医学会中专家人员对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争执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从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科学依据的一项行政活动,是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卫生行政机关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相关法律知识:对此,医务界与司法界时有争议,法学界也存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扩大了医疗事故的范围,还分为四级医疗事故,把以往患者反应强烈的医疗过错行为涵盖在医疗事故内。且该条例中已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轻当事人的诉讼风险,减轻法院的工作量,应当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医疗事故鉴定,否则法院不应受理。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应申请上一级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衡量标准是医疗方是否有过错,而不是事故,且《条例》没有强制性规定先作医疗事故鉴定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与医院发生医疗关系就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立案受理。

其实,《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时应当参照适用。但对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仍可根据“损益相当”的法律意旨,主要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审理案件,因《条例》与《民法通则》并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同时新颁布《条例》对如何进入审判程序方面并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是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前提,且这牵涉到当事人的诉权,是法定的权利,只要法律、法规未作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就应立案受理,并由当事人承担诉讼风险。因此,医患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在医疗技术鉴定之前,也可以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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