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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具体合理地规定监护的内容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4-11 浏览:0
导读: 【监护知识】如何具体合理地规定监护的内容 监护的内容一般分为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等部分。监护事务又可分为人身的监护与财产的监护。鉴于监护和亲权的联系和区别,许多国家均对人身监护作了补充性的具体规定。如日本

【监护知识】如何具体合理地规定监护的内容

监护的内容一般分为监护事务与监护责任等部分。监护事务又可分为人身的监护与财产的监护。鉴于监护和亲权的联系和区别,许多国家均对人身监护作了补充性的具体规定。如日本民法规定,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具有与亲权人相同的权利义务,但若变更行使亲权人确定的教育方法及居所、将未成年人送入惩戒场等时,应经监护监督人同意。 而关于未成年人财产的保护,各国的规定更为详尽,主要包括监护人就任时须造具未成年人财产目录的规定、监护人定期的财产状况报告的规定等。如澳门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负责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承租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取得未成年人的财产权、为未成年人订立义务性合同等,均需经法院允可后方可为之 .反观我国《民法通则》。仅在第18条中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种概括性的规定,不仅难以操作,而且不利于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因而难以起到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与财产权利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实现监护制度的目的,笔者建议:在人身监护方面,应设置监护监督人,以确实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的规定。在财产监护方面,应建立财产帐册制度,作为被监护人接受监护时的财产状况的证据,从制度上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一,监护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从速制作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确定应保护的财产范围。同时,制作财产清单的过程应由监督机关在场见证,被监护人有大宗财产的,该清单应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二,监护人要用法律允许的手段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要做到被监护人的财产不用管理行为而减少,却可因其运用合法的管理使其增值。其三,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大宗财产时,必须取得监护监督机关的同意。其四,监护监督机关在监护人就职之初,应与监护人预定每年的生活、教育、医疗、养护及财产管理、监护人的报酬等需要消费的金额数目,并随时或定期要求监护人报告费用的支出情况。其五,监护人解除监护职务时,应对照原来的财产帐册,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将这些财产交给已取得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或继任的新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正当理由遭受损失的,监护人应当负责赔偿

监护责任即指监护人的责任。就责任的范围而言,监护人的责任可有狭义上与广义上的责任划分。前者仅指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如台湾民法规定,监护人在执行财产上的监护职务时,因过失致使被监护人的财产遭受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后者则包括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及监护监督机关的过错责任。如德国民法规定,监QQQ院法官因过错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依职务侵害的规定承担责任.就立法体例而言,对于监护人的责任,有的国家采取的是概括规定的方式,有的则采取分别规定的方式,即对于监护人因过失造成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损害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采取的是概括式的、狭义的责任规定,这与通则未明确规定监护监督制有关。这种规定虽较为简明扼要,但失之笼统,仍有个难以操作的问题。因此,建议具体规定监护人的责任,并规定在监护期间,对监护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监护监督人充当被监护人的代理人。至于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参鉴各国立法例,可定为五年,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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