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授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公正、公开、文明执法。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摩托车驾驶人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向道路上抛洒物品妨碍道路通行安全的;
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行经渡口不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不低速慢行的。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在夜间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未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的。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或者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未保持安全车速的;
违反规定超车的;
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违反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依次等候、交替通行的;
机动车载物的长、宽、高违反装载要求的;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违反规定掉头或者倒车的;
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故障机动车的;
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不按规定处置的;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违反规定行驶的;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违反会车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
逆向行驶的;
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的;
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的;
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规定的;
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的;
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不避让的;
不给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的;
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按公安机关批准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未悬挂警示标志或者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车灯的;
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没有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的。
第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车速低于最低限速的;
不按规定驶入或者驶离的;
两轮摩托车载人的;
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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