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农村居民黄某、郑某夫妇按城镇标准获赔26万余元。
两原告黄某、郑某为农村居民,2009年4月,所居住村被划归霍邱经济开发区,所承包的土地已被某公司全部征用。在2010年5月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中,两原告受伤,治疗出院后,均被评定构成伤残,两原告要求车主及保险公司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两被告坚持按农村标准赔偿,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
霍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查明,两原告所在村被划归开发区管辖后,所在村民组农业用地均已被征用,两原告当前及今后,已无法承包、耕种所在村、组耕地。因此,要求两被告按照城镇标准赔偿诉请有理,应当获得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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