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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有哪些方式?劳务派遣有五险一金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4-29 浏览:0
导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我是劳务派遣的。它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和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派向其他的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那么,劳务派遣形式有哪些呢?劳务派遣是否有五险一金吗?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有哪些?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劳务派遣有哪些方式?

劳务派遣有哪些方式?劳务派遣有五险一金吗?

  1、完全租赁:由人才租赁公司承担一系列员工租赁服务,包括人才招聘、选拔。

  2、转移租赁:由企业自行招聘人员再由租赁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执行租赁合约

  3、减员租赁:企业将已聘用的员工将其雇用关系转移到租赁公司.

  4、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双休日派遣:以周六、周日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人员。

  10、集体派遣: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1、派遣转正:劳务派遣工在用人企业长期工作后,由用人企业将其身份转为企业员工,享受企业员工的所有同等待遇。

劳务派遣有五险一金吗?

劳务派遣有哪些方式?劳务派遣有五险一金吗?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可见,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是不包括住房公积金的。

  社保是国家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员工购买的。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住房公积金”:国家没有强制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如果要购买,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的比例是各不相同,那是按照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做基数按一定比例计算的。住房公积金不低于工资的8%,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高些,职工和单位各承担50%。

  “五险”:按照职工工资,单位和个人的承担比例一般是: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个人承担8%;医疗保险单位承担8%,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承担2%,个人 1%;生育保险0.7%全由单位承担;工伤保险0.5~1.6%也是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承担生育和工伤保险。各省市地区承担比例有所不同。

  关于社保的规定,对劳务派遣制员工也是适用的。不过,在具体的执行上,一些企业可能为正式员工购买的标准要高些,但是对劳务派遣制员工再低也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有哪些?

劳务派遣有哪些方式?劳务派遣有五险一金吗?

  《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

  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2、双方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合同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即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权益

  1、依法与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2、工资福利待遇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3、被派遣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派遣单位的义务

  1、雇主义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2、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五)用工单位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六)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七)用工单位的禁止行为

  1、《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八)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共同禁止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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