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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占地铁矿被罚三万多 法院裁决强制执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16 浏览:0
导读: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铁矿擅自占用齐村镇某村的集体土地,搭建建筑及相关设施。随后国土部门下发处罚决定书,但是该铁矿依旧没有执行。目前,法院已经准予国土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2014年4月30日,枣庄市普超...未经国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铁矿擅自占用齐村镇某村的集体土地,搭建建筑及相关设施。随后国土部门下发处罚决定书,但是该铁矿依旧没有执行。目前,法院已经准予国土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2014年4月30日,枣庄市普超...

  未经国土部门批准,铁矿擅自占用齐村镇某村的集体土地,搭建建筑及相关设施。随后国土部门下发处罚决定书,但是该铁矿依旧没有执行。目前,法院已经准予国土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2014年4月30日,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齐村镇大刘庄村集体土地,随后枣庄市国土资源局认为该企业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作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容为责令退还其非法占用的土地,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同时处以非法占用未利用地草地、未利用地裸岩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共37380元整。该处罚决定书要求,该企业在接到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携带处罚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相关法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市中区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国土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已于2014年4月30日,东大被执行人枣庄市普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卓山铁矿,被执行人未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法院认为,申请被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申请人执行人枣庄市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法院裁定,准予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该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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