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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存在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9-05-16 浏览:0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存在哪些不足 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

【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存在哪些不足

我国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始见于1986年4月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其他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但是所有的法律都没有提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字眼,这无疑造成了司法实践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司法公正难以落实。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真正能够贯彻、执行,使受害人获得公平、正义,得到救助,更是少之又少。这种状况造成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领域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处于弱势状态。

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正好填补了这方面的立法空白,它对精神损害的定义、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精神赔偿的诉讼主体、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等一系列问题都作了原则规定,对加强对民事权益的司法保护、抚慰受害人、引导公民尊重他人权利、提高公民法制意识、保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它被誉为我国继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关于人身保护法律规范的第二个里程碑。

尽管如此,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仍然不完备。《解释》至少在以下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一是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二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三是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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