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以新闻形式违法发布广告
案例1:
这是某报纸上发表的“守望都市男性健康系列报道之二”。报道称,42岁的张先生是一名长途司机,患上了前列腺疾病,病情越来越重。在张先生向报社求助后,记者拨通某医院前列腺权威专家电话。对于张先生的病情,某医院的权威专家某主任根据分型诊疗,为他制定了一套科学的治疗方案,经过10日的治疗,张先生康复了。
案例2:
某报纸发表“某医疗实用新技术研讨会即将在渝召开”的报道,称这是一次高规格的医疗盛会,并邀请国内某重量级专家某教授,与重庆某医院微创手术专家团同台切磋。同时,此次学术研讨会面向全市读者征集不孕不育疑难疾病病例,凡不孕症等疑难杂症患者都可报名,征集的病例将在大会期间由专家亲诊和手术。
重庆市工商局在“虚假违法广告警示”中提醒市民,以上所谓的新闻报道,皆是医疗机构以新闻形式违法发布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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